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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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建立勞動關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違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用人單位將因他的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簡單説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最多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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