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強姦刑法第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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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姦刑法第236
強姦罪236條的規定是什麼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相信大家對於強姦罪的相關規定有了更多的瞭解。這裏需要強調的一點是,不能以婦女有無反抗行為作為婦女有無反抗意願的證據,在有些情況下女性出於害怕、受脅迫而不敢發生反抗的動作,但事實上是存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依然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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