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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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優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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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怎樣解釋優先債權人的

優先債權人指的是公司債權人在債務高於債權無力償還時,或在公司正式宣佈破產時,如在索償或以其財產抵償債權人的損失時,其為優先於別的債權人。優先債權,劣質債權的對稱。是指可以先於一般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民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海商法中因共同債權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均屬優先債權。在破產法中,能先於破產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均屬優先債權,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訴訟費用、破產企業支付給清算組織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破產費用,均屬於優先債權。只有優先債權得到清償後,一般債權才有機會得到清償。優先債權的範圍一般包括:税收、僱員工資、破產程序的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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