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侵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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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權侵權的責任
複製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一、什麼是複製權

複製權是著作權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複製是使作品能夠廣泛傳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權集中體現在行使複製權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

(1)狹義之複製

乃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

(2)廣義之複製

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製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説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複製,還包括無形複製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説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二、侵犯了複製權有什麼處罰  要量刑嗎

(一)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面詳細介紹之: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根據2021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複製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複製侵權光盤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狹義上的複製還是廣義上的複製,都是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作品,是要受到複製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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