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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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當中,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區分為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當然,這兩種光從名字上面看就是有顯著區別的,那究竟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有哪些區別?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一、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範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才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行為人雖不具備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在於: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民事責任不需要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賠償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比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都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中,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按照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和處理,不能適用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上文中小編從三方面為大家介紹了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之間的不同,希望可以幫助各位正確的區分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現實中,對他人構成特殊侵權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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