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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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交通費
民事訴訟是否可以請求賠償交通費

民事訴訟期間可以要求交通費賠償。因為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所以,民事訴訟期間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要求交通費賠償。


受害人在主張交通費時,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無論是乘坐公共汽車的車票,還是乘坐出租車的發票,票據上載明的時間都必須與其去醫療機構治療、複查等時間能夠一一對應,否則,法院在審查證據的時候,也會將不能與就診時間相對應的交通費票據剔除。


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交通費的確定標準為實際、合理、必要。法院一般不會都採信受害人所要求的交通費,而是依職權酌判。此外,如果不是受傷很嚴重以及特別緊急的情形,法院也不認可打出租車的費用,而只認可乘坐公交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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