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不得轉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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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不得轉包承諾
中標後企業轉包發生工程款糾紛依照那個合同嗎?
一、工程轉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時,可以同時依法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項目,從施工合同主體的相對性角度來看,承包人就構成對施工合同的實質性違約,發包人當然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並可以依法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採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工程的,出借資質的被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與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則建設單位對該轉包行為也有過錯,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款就算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中標後企業轉包發生工程款糾紛依照那個合同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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