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刑事拘留是否應該給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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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刑事拘留是否應該給賠償金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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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錯誤是否賠償

錯誤刑事拘留賠償(包括錯誤逮捕賠償)的歸責原則一直是國家賠償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時,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均應是合法拘留,不應賠償。即便以後因證據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釋放,也不應影響當時拘留的合法性,當然也不存在國家賠償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錯誤刑事拘留實行的是無罪羈押賠償,只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羈押了就應該給予賠償。這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時可能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實;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雖然有一定的證據,但是不充足,或者僅憑這些證據不能確鑿無誤地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機關使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實行羈押、剝奪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應該遭受的侵害,就應該得到賠償。對於錯誤刑事拘留賠償的歸責原則,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意見是一致的,認為應該適用無罪羈押歸責原則,或者被稱為結果歸責原則、無罪歸責原則。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決宣告無罪,沒有被依法定罪,有關司法機關就應該對其刑事拘留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將該類賠償案件的案由確定為“錯誤刑事拘留賠償”,而沒有使用“違法刑事拘留賠償”,是為了避免對刑事拘留賠償的歸責上出現誤解。使用“錯誤”二字,是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結果錯誤,是為了明確此類國家賠償案件是以結果錯誤作為歸責的依據,犯罪嫌疑人沒有最終被有權機關定為有罪則原來實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錯誤的,有關刑事拘留機關就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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