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刑事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機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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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刑事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機關有哪些?

對於一些行政處罰機關如果出現錯誤拘留自然人或者公民的話,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需要對被錯誤拘留的受害人予以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錯誤刑事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機關都有哪一些呢?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錯誤刑事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機關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錯誤拘留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拘留並不存在錯誤拘留的問題,拘留期間本來就是偵查期間,只存在超期羈押的問題。因為存在錯誤逮捕的情況,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一、錯誤拘留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錯誤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偵查機關明知被拘留人沒有犯罪或者缺少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仍將其拘留的;

2、偵查機關拘留被拘留人後,經訊問發現不應拘留,但卻不予釋放或延期釋放的;

3、偵查機關實施拘留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發現足以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且檢察機關又不批准逮捕,而予以非法超期拘留的;

4、偵查機關實施拘留時,有一定事實證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經審訊僅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應拘留的。

二、被錯誤拘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規定,錯誤刑事拘留賠償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即有權獲得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國家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對於因錯誤刑事拘留,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侵權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錯誤刑事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機關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根據我國的刑事賠償和非刑事賠償的試行規定,被錯誤拘留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來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大家對於錯誤刑事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機關這個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資訊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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