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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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能起訴嗎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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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案可能存疑不起訴嗎

不起訴分為存疑不起訴、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三種。

一是存疑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是絕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相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説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通過的話,公安機關是有兩次機會可以進行重新補充偵查,但是在補充偵查過程之中,還未找到確切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明確證據。檢察院將會對其進行不起訴處理,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再次進行調查,然後再次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對嫌疑人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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