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一方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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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一方生活困難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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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二)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在因為一些意外事件獲得精神損失費的情況下,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這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那麼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説,法律中規定只能對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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