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拆遷辦簽訂回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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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拆遷辦簽訂回遷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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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簽訂以後被拿走修改怎麼辦

簽過字的協議不要讓拆遷方全部拿走。正常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相對安全的方式應當是,拆遷雙方(實踐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將協商約定的所有條件落實到協議紙面上,由各方當場簽字蓋章,並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

這樣是為了保證被拆遷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避免協議在被拿走後被拆遷方單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遷人想要圍繞拆遷協議展開權利救濟時缺乏證據支持。

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會將被拆遷人簽字後的協議全部帶走,甚至要求被拆遷人簽訂“空白協議”,事後再根據拆遷方的單方需要修改填充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形成的拆遷協議文本很可能與當初拆遷雙方“協商一致”的拆遷補償條件等約定內容相去很遠,無法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並會對被拆遷人後續的維權工作造成阻礙。

因此,被拆遷人儘量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起碼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以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併為被拆遷人事後要求拆遷方履約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其次,如果無法阻攔拆遷方將協議帶走,一定要保留協商一致內容的相關證據。很多都是拆遷方以“將被拆遷人簽字的協議帶回蓋章,蓋章完畢後會將協議送回”的理由將協議原件全部從被拆遷人手中“騙走”。等到協議再回到被拆遷人手中時,心細的被拆遷人就會發現,其中有些條款和自己當初簽訂時有所不同了。

由於協議此時表面上來看已經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那麼在司法機關確認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方依法有權根據協議條款中的約定要求被拆遷人履約交房搬遷。一旦房子被拆,被拆遷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維權籌碼和談判先機,這對被拆遷人的維權是相當不利的。

如果被拆遷人出於種種原因無法改變協議被帶走的事實,也一定要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籤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如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註明此處無內容等,並對已經簽字的協議進行拍照錄像,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等,儘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

當然,對於協議主要條款乃至補償條件條款都沒有寫明具體內容的“空白協議”,出於安全考慮,被拆遷人還是要堅持拒絕簽字的。

如果拆遷方因此對被拆遷人採取不應有的威逼利誘手段,被拆遷人也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制止其違法侵權行為,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張自己依法應得的損失賠償。

最後,如果拆遷協議已被修改,被拆遷人也可以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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