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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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司法強拆是屬於強制執行,在被拆遷人沒有簽字的情況下,符合法律程序的,司法機關是可以進行強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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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補償協議,會被強制拆遷嗎

一般是不會的,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是先補償後拆遷的,如果未簽訂補償協議就拆遷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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