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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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搶劫罪
關於搶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規定,通説認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不會犯轉化型搶劫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不構成盜竊、搶奪、詐騙罪的主體,他們對盜竊、搶奪、詐騙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他們在盜竊、搶奪、詐騙的時候,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的時候,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如果他們的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如果只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後果,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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