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搶劫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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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搶劫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搶劫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以及秩序的犯罪,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搶劫罪在我國被規定為犯罪,因此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審理搶劫罪有司法解釋進行規定,那麼,關於審理搶劫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多次結夥搶劫,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羣體實施搶劫,在搶劫中實施強姦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對於罪行嚴重或者具有累犯情節的搶劫犯罪分子,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嚴格控制減刑的幅度和頻度。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要與多次搶劫以及為了揮霍、賭博、吸毒等實施搶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區分。對於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

確保案件審判質量。審理搶劫刑事案件,要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特別是對因搶劫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嚴格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堅決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

對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死刑,應當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搶劫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關於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

1、認定“入户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將“入户搶劫”與“在户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户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户後實施搶劫,包括入户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户內人員允許入户後,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對於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於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對於部分用於經營、部分用於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户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於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於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台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小編首先給大家解釋了一下審理搶劫罪的時候的一些基本的要求,包括死刑的適用,也就是要嚴格控制死刑的數量,但同時也要起到打擊犯罪的作用。其次,關於搶劫罪部分加重情節的審理也在司法解釋中做出了嚴格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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