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血友病結果加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故意傷害血友病結果加重
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行為),由於發生了(超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結構:基本犯罪 加重結果=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的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還是一個。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過失(如《刑法》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對加重結果至少持過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可能持故意(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3、法定性: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必須是加重“結果”,而不是“情節”規定了加重的刑罰。(即刑法除了規定基本罪的刑罰,還規定了加重結果的刑罰。刑法規定了兩個法定刑幅度)刑法如果沒有對某一加重結果明確予以加重評價,即使該結果實際發生,該犯罪也不可能是結果加重犯。

【注意】結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還是基本罪的罪名。

常見的結果加重犯:

(1)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2)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63條搶劫罪

3)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第236條強姦罪

4)非法行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重傷、死亡的;——第336條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60條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第239條綁架罪

9)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第115條、第119條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

11)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12)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1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1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第122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17)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18)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19)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20)強迫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358條強迫賣淫罪

2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2)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從上文小編可以總結出行為人如果以故意的心態侵害了受害人,在犯罪的過程中沒有及時制止自己的加害行為且導致受害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的,就會被刑法作為結果結果加重犯處以更高一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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