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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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指的就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重傷,甚至是死亡的結果發生。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説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係範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於基本犯罪為故意而於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於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並不以直接因果關係為限,間接因果關係也屬之。

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如何認定

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法律依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認定為結果加重犯有哪些特徵

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可以説又是引起加重結果的行為,研究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是研究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基本犯罪的行為也是結果加重犯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論意義。

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徵所研究的問題是,除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外,還應否包括過失。亦即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僅限於故意。

從理論上講,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不應包括過失,亦即基本罪為過失犯的結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與重結果的結果犯沒有本質的區別。

(2)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認對加重結果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偶然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才有理論意義。

(3)在實務上,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極易擴大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範圍,甚至將不是被告人行為引起的結果――即與被告人的過失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僅有偶然聯繫的結果歸屬於被告人承擔。

綜上所述,中國《刑法》沒有基本犯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的結果加重犯。

故意的傷害他人的身體,肯定是需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同時故意傷害罪在我們國家也存在着結果加重犯。一旦存在結果加重犯,那麼相應的處罰的力度也會提高,這是與犯罪人的行為具有對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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