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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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
如何證明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在消費者選購時有義務告知,並在單據上註明,以避免發生消費糾紛。商家沒有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對於消費者的選擇失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怎麼證明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
(六)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商家未盡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屬於消費者。消費者只要證明,沒有告知即可。
商家告知義務並非僅僅是口頭。在現代商品社會,商品日益複雜,口頭説明已經無法滿足使用的需要。因此,商家告知義務的履行更多的是依靠產品附隨的説明書和使用事項。因此,在説明書中表明的事項,視為商家已經履行告知義務。此買賣合同成立且生效。如果你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話。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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