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不盡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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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既包括生活上的照顧也包括與孩子進行心理上的慰藉。一般牽涉到需要舉證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通常發生在變更撫養權訴訟中。即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那麼另一方可能會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讓孩子跟隨自己生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想要證明對方不盡撫養義務,可以準備以下證據材料:
1、證明對方有撫養義務的證明材料。比如約定了撫養權歸對方的離婚協議或者撫養權變更協議。
2、對方如果將孩子放在老家,可以將雙方談到該事實的通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截屏作為證據。也可以到孩子所在的男方老家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要求出具孩子再此地跟隨男方親屬生活的證明。
3、孩子學校老師出具的孩子在校學習嚴重退步以及性格變化等方面的情況説明。
訴訟中,被告如果主張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可以向法庭舉證。法院會根據雙方舉證的情況,衡量誰的證據證明力更強,從而進行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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