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對一方有利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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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對一方有利是否生效
合同只對一方有利是否生效
1、合同只對一方有利,只要是出於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自願訂立,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但顯失公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約定不平等格式條款的的合同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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