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籤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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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籤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是有的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籤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供了勞動,單位應如何支付試用期工資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大家介紹。

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單位應如何支付試用期工資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很多勞動者不瞭解只籤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就與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合同,跌入用人單位設置的陷阱。勞動者要注意,在建立勞動關係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好試用期的相關事宜。另外,我國法律對於試用期的工資發放問題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要知道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試用期工資,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發生了糾紛,可以諮詢律師或者直接請律師協助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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