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不得轉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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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不得轉讓的合同
不得發行債券的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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