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 什麼性質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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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是什麼?什麼性質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在生活中也比較常見,轉讓債權的時候當事人需要簽訂合同,確保其有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合同具有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的作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性質。那麼,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是什麼呢?在什麼性質的合同中債權不能轉讓呢?

一、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

1、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

2、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

3、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係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

4、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成立並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二、什麼性質不得轉讓

合同轉讓本質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搞活經濟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大多數的合同權利可以被轉讓。但是並非所有合同債權都可以被轉讓。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合同相對性的考慮,下列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些合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係而產生的,因此其內容僅針對特定的當事人才具有意義,才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這類合同一旦轉讓,將使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轉讓。這類合同通常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僱傭、委託等合同;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以某個特定的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不作為的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債權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內容。合同一旦達成,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當事人不得隨意違反。因此,如果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構成違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因該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為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遵守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  

例如,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是可以轉讓的,能夠促進經濟發展。但是也存在不能轉讓的情況,大家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明確不能轉讓的具體信息,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對債權轉讓合同還存在什麼疑問的,可以向本站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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