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勞動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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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勞動合同效力
籤兩份勞動合同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原則上不允許,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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