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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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土地糾紛
宿遷農村土地被徵用怎麼賠償

依據《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精養魚池(含特種養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收普通魚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精養魚池、普通魚池及其他養殖水面的規格標準見附件1。


(三)徵收果園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四)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五)徵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


(六)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居住區內部零星栽種小於0.6畝的土地視同非農業建設用地。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三類地區13000元、四類地區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該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以前已徵收的土地,本次徵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徵地前人均耕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徵地農民,本次徵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徵地農民的人數。


第九條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三類地區按每畝700元標準執行,四類地區按每畝600元標準執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見附件5。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屬村莊內部的,已納入拆遷房屋的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不再另行補償;屬村莊以外的,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徵地範圍已確定、自徵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十條 建設佔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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