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3條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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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條其他嚴重情節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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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單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相對於個人犯罪來説情節更加嚴重,它是以公司單位等團體為柱體進行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範圍更廣,程度更上,我國對單位犯罪施行雙罰制,單位和負責人員都要受到處罰,單位處罰主要為罰款,有不同的處罰標準,負責人員則還有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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