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6條到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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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6條到第41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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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37條、第41條、第42條提到休庭情形


1、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後進行;

2、經過開庭審理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説休庭可適用於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

3、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於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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