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註明利息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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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沒註明利息怎麼算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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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借條沒註明利息怎麼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第124條也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也作出類似的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該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首先,我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1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個人之間的借款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
其次,我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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