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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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有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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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特定的法律概念,需在特定的時期並經過特定的程序才有意義,即: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公證處依法進行的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而其他繼承人需持此公證書才能辦理相關的如房產過户的手續。
也就是説,在繼承還未開始所作的、又未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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