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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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怎麼寫?
放棄繼承權聲明
聲明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被繼承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如下遺產:位於____市____房產的全部產權。本人是被繼承人的________,根據規定,本人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本人自願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本人願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________
聲明地點: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遺囑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在遺產繼承開始以後代位繼承人才可以放棄繼承權,如果遺產繼承還未開始,代位繼承人不一定有繼承權,所以也不存在放棄繼承權這種説法。如果代位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在遺產繼承開始後,代位繼承人就沒有權利要求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