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囑繼承聲明一定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放棄遺囑繼承聲明一定有效嗎?

放棄遺囑繼承聲明一定有效嗎?

1、放棄遺囑繼承聲明不一定有效,若是放棄之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放棄聲明無效。若是因被欺詐、脅迫才簽署的放棄聲明也會無效。

2、放棄繼承的聲明,可以由放棄人自己寫,寫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住址等基本信息,寫清楚自己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再寫上要放棄的財產是什麼,簽名並寫上期就可以了。

放棄繼承的聲明也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做出明確表示。

3、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二、與放棄繼承聲明有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四十八條 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五十條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第五十一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任何依據遺囑、法定繼承獲得死者繼承權的公民,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放棄遺產的繼承,其他的繼承人,也不得因為想要多獲得一些遺產,就採取威脅等的方式,強迫他人簽署遺產放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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