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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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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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還有子女關係嗎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
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
父母間的夫妻關係,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父母離婚以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父母離婚前後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説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後,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係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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