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一、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可以解除的。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係,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係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係,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二、收養的辦理程序

(1) 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 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 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改的,法律上對解除相應關係有明確的認定,當事人雙方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收養子女的程序時,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滿足的,收養機構是不可以辦理相關收養程序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