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肇事逃逸有異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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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肇事逃逸有異議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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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肇事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肇事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肇事,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肇事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肇事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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