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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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認定的情形主要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因為自己的駕駛行為而導致其他車輛被損壞以及相應司機的受傷的事故,肇事的司機不能避免已經發生的狀況也至少應該儘量減少傷亡的增加,而且那些已經有逃跑行為的司機儘管後來回到現場也不能免去其逃逸的過分行為,如果因為他們的逃跑而引發更多嚴重狀況甚至會被加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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