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9.8K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為,可以説是加重處罰的情節。而要是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再加上有逃逸的行為,此時的起刑點就是3年有期徒刑。不過實踐中,大部分人對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瞭解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對肇事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和肇事後逃逸行為往往存在難以甄別的情況,而對這兩種情形如果不能正確加以區分,勢必會影響定罪量刑。

肇事後“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肇事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幫助救護受傷人員,採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可見,肇事後逃逸行為不僅破壞了交通事故的現場,往往還使得在肇事中受傷的人員因得不到及時的救護以致傷重死亡,還會使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因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公私財產的損失擴大。因此對肇事後逃逸行為規定更重的刑罰是與罪刑相一致的原則相適應的,也是嚴厲打擊這類犯罪所必需的。

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把肇事後逃逸行為與肇事司機因特殊情況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區別開來。實踐中,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害人的家屬由於情緒難以控制,往往糾集眾人對肇事者進行報復,肇事司機在這種情況下的躲避行為與肇事後為逃避責任而逃逸的行為有着本質的區別。此外,行為人由於正在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在肇事後為繼續執行任務而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屬於肇事後逃逸行為。

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是一種事後行為,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但該事後行為對其先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起決定作用,也就是説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有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肇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為人有逃逸這一情節,也不能認定該交通肇事行為就構成了犯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行為人只有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致發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事故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並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有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後逃逸行為,肇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否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而要是肇事者存在這一情況,往往對其的處罰都是比較重的。至於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上文中已經作出了列舉。肇事者在承擔了行政或者刑事責任之後,對於造成的損失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