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移送一直未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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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移送一直未開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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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移送一直未立案可以上訴嗎

可以上訴。當事人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在提出申請後應當由法院進行審核,若確實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後法院應當在接受到後的七日或者十五日之內進行立案,若未立案當事人可以進行上訴。移送管轄後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移送管轄的例外,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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