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 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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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每一個法院只能對自己擁有管轄權的案件行使管轄,如果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後才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話,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同時還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麼移送管轄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二、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的注意事項

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必須注意一下幾方面:

1、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依職權決定;

2、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統計檢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為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審理;

4、基層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應全案上移。

關於移送管轄條件,上文已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整理出了移送管轄需要滿足的三個條件,供各位進行了解。實踐中,為了避免出現各個法院逃避管轄的情況出現,因此要求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即使之後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也是要對案件進行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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