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準離婚財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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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準離婚財產不予處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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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怎麼辦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可以先看看自己的情況是否屬於無效婚姻,如果屬於無效婚姻可以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或另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不是屬於無效婚姻,屬於同居,也不屬於事實婚姻,不用向法院起訴,直接解除關係即可。如果屬於法律上的合法婚姻,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法律對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有時間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從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

另外,關於離婚有時間限制的法條還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被判不離後還準備離婚如果沒有新的理由新的情況,可以在6個月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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