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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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夫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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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可以公證處公證嗎

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並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約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登記或者公證。登記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公證機構是公證處。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舉證不能的困難,可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審查和認定。對此項制度,國外早已實行多年,法國民法典、西德男女國權法、瑞士民法均載有條文規定。

夫妻債務公證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夫妻關係共存期間的債務,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將債務的償還歸屬一方。但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想要夫妻債務公正具有法律效益,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符合法律規定,不違法法律條例。夫妻公證債務要滿足雙方在自願的條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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