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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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於,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在該情況發生時通過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權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無需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必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訂立合同時,合同條款應準確清晰,尤其是關於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解除的情形,守約方只能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的條款主張解除合同,此時守約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違約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在訂立合同時應對於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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