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後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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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後執行期限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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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後多久能執行

從被執行人收到的二審判決書後,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在此二年內出現執行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則施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間。同時,兩年的執行期間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則應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二審判決是生效的終審判決,自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後,如果二審判決規定了履行期間,則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如果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等判決,則按一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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