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協議離婚需要哪些證件辦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 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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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協議離婚需要哪些證件辦離婚需要哪些手續,法律有哪些規定
辦協議離婚需要哪些證件辦離婚需要哪些手續,法律有哪些規定
辦理協議離婚的需要攜帶: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的手續有: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着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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