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什麼關係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而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法院與仲裁委員會在民事糾紛主管問題上的關係是:


1、法院主管的範圍寬於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於其主管範圍。而以上所有糾紛,均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


2、對既屬於仲裁委員會、又屬於法院主管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