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後 - 合同價低於工程成本價咋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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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無效後 合同價低於工程成本價咋嗎辦
無效合同的實際施工人最終能得到工程成本價款嗎
視情況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如果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目前司法中是支持承包人獲得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加款的,則不僅包括成本還有收益;如果工程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則承包人要承擔修復費用,即有權獲得的價款是合同約定價格減去修復花費;如果工程經修復仍不能驗收合格的,則承包人就無權獲得工程價款,成本也無法取得,除非發包人本身也有過錯的,則承包人可能會適當獲得少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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