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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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也稱共同加害行為、共同致人損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 
(1)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2)加害人之間的追償。在一個或者數個加害人清償了全部賠償債務後,在共同加害人之間還進行追償,即支付了賠償金的加害人有權請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以補償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3)作為連帶責任之例外的分別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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