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衊罪和誹謗罪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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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衊罪和誹謗罪如何判
污衊罪和誹謗罪如何判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
2、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並散佈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首先,所謂“捏造並散佈”,是指散佈捏造的事實。所謂捏造的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有損對他人的社會評價、具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內容的事實。根據司法解釋,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行為人散佈的是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有可能構成侮辱罪)其次,必須針對特定的人進行誹謗。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誹謗時雖未具體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體被害人的,仍構成誹謗罪。
(2)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虛假的事實。
3、根據刑法規定,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誹謗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內容惡毒、後果嚴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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