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污衊誹謗能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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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污衊誹謗能定罪嗎?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不斷的發展,利用互聯網等通訊工具發佈他人隱私,肆意污衊誹謗中傷他人的事情也發生的越來越頻繁,當情節比較嚴重時即構成了誹謗罪。那麼什麼才能被定義為誹謗罪,被人誹謗我們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就請大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辦,到底什麼程度能夠定罪立行。

一、誹謗罪的定義: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二、不能構成誹謗罪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三、誹謗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四、誹謗罪的犯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公開宣揚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消息,進行名譽侵權的行為都能夠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嚴重的會被刑法依法判刑,在我國法律上對肆意污衊誹謗他人嚴重者懲罰力度也是十分嚴重的,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面的文章後對誹謗侵權判罪定型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讀者還有什麼其他相關的法律知識想要詢問的歡迎諮詢我們本站律師諮詢網的律師,我們會詳細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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