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於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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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於擔保物權
物權法擔保物權維護自己公司的權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你應當在對該公司訴訟時效內向擔保公司行使擔保物權;如果你超過對該公司訴訟時效後,你公司對擔保公司行使擔保物權,則不再受到法律保護。“行使物權法擔保物權的時限”是《物權法》的一個極端重要的變化。《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內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於《〈擔保法〉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也就是説,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的結果不但可以對抗債權,同時可以對抗用來擔保主債權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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