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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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後協商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交警在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後,當事人心存異議的,應該儘快的申請複核,交通事故複核次數只有一次。上級交通部門拿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展開調查,如果發現的確存在問題,可以要求重新認定。對於合法程序出具的責任認定,維持原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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